相关问答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3人已浏览
911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4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