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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的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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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者、相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样应随机抽取市场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检查。监督检查应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于已经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检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关于药品、食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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