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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因流转、转包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2-04-01
发包方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4.原承包人与他人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当时口头或书面约定较长的时间,现在要求收回,但是接收人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原承包人的要习之应予支持,但对于接收人的投入原承包人应该认可和支付。 5.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按照《土地承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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