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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方式: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条件: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放弃其债...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合同之债撤销权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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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关系成立后且在有效的存续之间。 3、当事人一方的行使如果是有偿行为,而另一方恶意行使撤销权以损害受益人的权益的,那么收益人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起诉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就一般人看来,债权人是可以随意撤销自己的债务的,但其实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对债务行使撤销权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而且在执行撤销权时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才能顺利行使撤销权。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一、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合同之债撤销权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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