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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1.规定有: 2.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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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审。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符合上述条件也不是一定就能取保的,具体需要公安机关根据各种情况来认定。 如果是确有传染病的话,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对量刑意义较大。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建立之初是为了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公民对于刑事诉讼的权利。然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维护了公民权益,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足。它适用率不高,也没能发挥制度的公平性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特别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来说,取保候审制度对于有着特殊社会地位的未成年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特殊待遇,没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使这一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出维护人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就必须对取保候审制度加以改革,使其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出司法实践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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