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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
业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应当由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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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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