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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拘留时间延长一至四天。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原三天的基础上提交审批逮捕时间延长一至四天。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人,但犯罪事实尚未确定;案件复杂,证据材料收集不足以批准逮捕;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确定,影响案件性质的确定。拘留时间延长了30天。即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其中,逃逸犯罪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犯罪,或者逃往外市、县继续犯罪;多次犯罪是指三次以上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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