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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事故的一般处理流程分为以下7个步骤:(1)事故报告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人报告的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根据紧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按规定划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3)事故原因分析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查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4)制订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必须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无危险、经济合理、可操作性、项目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5)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责任处罚。(6)事故处理的鉴定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仍有危险,必须通过检查鉴定和检查确认。(7)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整理归档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当然,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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