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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迁出户口的,不能主张征地补偿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农村户口迁出后,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能取得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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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把户籍迁出,在迁入地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己在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转让或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款。
二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且以户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在二轮承包期内只要该户还有人在该村就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因此该村村民户口迁移到城市后能否获得征地补偿分两种情况: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出该村该户不是该村农户发包方应当收回该户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该农户不能享有;承包方全家部分户口迁出该村(即使还有一人户口还在该村)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该户享有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被征收后该户享有相应的补偿(含户口迁出该村的人)。《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 1,如果当事人户口迁出户口原籍地时,土地尚在承包期限内就被征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2,反之,如果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已经进行过土地重新分配的,当事人就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了; 3,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不管是不是迁往香港),就不是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4,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不能享受到本集体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土地补偿款及其他)。二,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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