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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竞业禁止是商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业禁止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日益重要。现行立法对此方面虽有规定但过于粗糙,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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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争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使用者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使用者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人约定竞争限制。否则,这个约定无效。在竞争限制协议中,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争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者,例如董事、社长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争禁止义务主要是对于在职期间公司的高级管理者来说,如果想保护商业秘密的话,关于如何对离职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进行竞争禁止限制。
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它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而后则演化成最高代理形式——近代公司法的董事制度。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例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其权利归属于一人所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或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禁止的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营业,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例如雇佣关系、委任关系等。大多数学者主张狭义论,因为从竞业禁止最初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主所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到现在各国关于竞业禁止范围的立法规定来看,竞业禁止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企业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在企业之外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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