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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无关。 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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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进户籍规则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限定,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丧命、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由,导致承包农户家庭部分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乡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表积。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世、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解决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换登记手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敏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认可,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认可,村组干部私下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再次审议;村民会议审议认可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不认可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人员丧命,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人员减少为因,强制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表积。对农户家庭人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要回其承包地,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登记手续。
土地确权后,确权人百年之后去世了,子女们究竟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呢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则会将土地归纳为集体所有进而从新分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承包期限内,一旦发生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是不会发生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那么,如果出现下面这几种情况,子女便不能继续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1、子女户口迁入城市现在,随着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选择到城市买房居住。一旦子女将户口迁至城市,便不再享有父母土地的继承权了。 2、女儿出嫁后,女儿便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土地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也就是说土地是根据户口而定的,女儿出嫁后,户口已经迁至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女儿出嫁后可以跟随丈夫一起继承公公婆婆的土地承包权,但是,却不能继承自己父母的土地承包权。 3、父母土地超出承包经营权的时间刚才也说到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是三十年,如果父母的土地超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范围,那么,子女也是不能继承父母的承包权的,需要农村集体重新分配土地。
父母健在土地确权可以确权给儿子。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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