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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上诉状怎么写

2022-07-27
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车内被查获的毒品21包(69.05克)都是用于贩卖的。从上诉人的供述中不能得出这部分毒品是用于贩卖的,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车内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的,就要做出有利于上诉人XXX的认定,即应认定这部分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的数量。 故此,一审法院将上述109.46克毒品也认定为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证据不够充分,根据疑点利于上诉人的原则,本案中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减去上述的109.46克,以76.24克作为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更符合客观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XXX有以下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从宽处罚 1、上诉人XXX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般立功 上诉人XXX在第6次供述(卷一62页)中,其主动提出来要立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2014年7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许可下,XXX用其被扣押手机(手机号码2688)给其上线XXX打电话(手机尾号1600),要求购买毒品50克,上线说可以,每克700元,合计35000元,说好到定边县境内交易,附带300克辅料。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提讯XXX,XXX用其被扣押手机(手机尾号是2688)给上线打电话,上线说快到定边。公安机关根据该信息将上线XXX抓获(卷一66页),查获海洛因毒品一包,后经鉴定重量为52.5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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