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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本案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父亲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此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1、变更抚养权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调解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书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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