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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智力残疾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看他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备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 智力残疾人犯罪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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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监护人是指对残疾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通常作为残疾人的监护人有两种情况:第一、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是其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法定监护人应以该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人的财产或者监护人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应当责令他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残疾有继承权。即使是精神不正常的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继承权。有精神残疾不影响行使继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自己不能独自办理继承事项,应当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监管继承的财产。
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盲人或者聋哑人毕竟有生理缺陷,其中许多人因生理上的障碍不仅会使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也会给他们接受教育带来不便,影响对事物的理解和对是非的判断,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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