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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性质的多次挪用公款,挪用金额应根据数额犯下的金额累计计算。同时,根据挪用公款的次数和挪用公款的总金额是否接近挪用公款的巨大标准,可以...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第四条的解释,多次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挪用公款金额;多次挪用公款,后次挪用公款返还前次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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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数额分为巨大和特别巨大两种,进行非法活动的,较大和巨大标准是三万和三百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超三个月不归还的,较大和巨大标准是五万和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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