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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四百八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重大责任,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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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重大责任,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环境监督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2、造成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75万元;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5、虽然不符合三四项金额标准,但三四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3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50万元以上。;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破坏;7、严重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8、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其他严重后果。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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