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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派出所处理不公,当事人可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如下救济方式: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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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向当地纪委或者监察委,检察院投诉,或者可以可直接越级网上投诉,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都有投诉网站《警察法》第46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第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三是提起自诉。 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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