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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进行公证的财产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无权在离婚前转移或处分。 为...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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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一条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具体要求,《信托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按照案例2最高院的裁判要旨,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已达到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作用。关于资产收益权是否满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不能仅从概念上或合同约定上界定该财产权利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亦应满足收益权真实转移的要求,否则并不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关于收益权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可以从关于风险转移、剩余财产价值权及实际控制权方面综合判断。目前实务中存在的资产收益权信托多为信托公司通过合法设立的信托计划募集到信托资金后受让第三人的资产收益权,因此实际上信托计划成立时并无需探讨资产收益权是否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原则。
资产收益权是不能够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若财产不能确定,则信托无效。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离婚时如果已经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而银行存款又没有被对方发现的话,可以视为自有财产,但如果被发现,对方是有权分割这些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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