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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加工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加工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确定合同履行地,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特殊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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