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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如果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如果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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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没有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没有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4、对于缺席判决的,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没有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2007年《民诉法》第179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再审的事由之一,但是最新的2012年《民诉法》修订以后,第200条将原“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再审事由删除,所以,就法律规定而言,就管辖错误提起再审,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2、另外,最新的2012年《民诉法》第127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应诉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可见从实体权利而言,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该异议权也相应消灭。3、延伸: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为此,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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