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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案经过分析,民事方面存有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工损害赔偿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致第三人损害,一种是雇员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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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在网络上遭受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害后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此时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仅限于上述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 2、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额度的确定规则不同于上述规则; 3、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 4、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酌定损失额,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如认可存在雇佣关系,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1.被监护人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的原因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原因; 3.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或是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是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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