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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体是受害者依法享有的抚养权,遗弃的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客观表现为遗弃受害者,情节恶劣的行为。三、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对被害人有赡养义务并能履行义务的人。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赡养义务,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1.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2.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3.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等。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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