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教育培训机构师资人事的相关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2022-10-14
1、随着教育培训行业的蓬勃发展,师资流动也更加频繁,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对人才的争夺也愈演愈烈。关于师资方面的劳动人事管理,首先对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其次,对于求职的教师履历应当适当核实,且对于求职者简历真实性承诺作为其劳动合同中的一项义务,约定如有简历造假则培训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再者,基于有些教师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培训机构往往与之未采取常规的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制,但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会导致默认为标准工时制),或者明确约定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未向人保局备案,这些都容易产生教职工因加班费引起法律纠纷。最后,培训机构应当注意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需要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内容合法,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之后的公司规章制度才能在劳动仲裁援引时得到支持。 2、另一个教育培训机构的用人特点则是返聘退休教师,由于这类劳动者实际已经因为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了,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如果继续实际的用工关系的话,则依法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换言之,比如对于普通劳动者不能约定违约金的限制在劳务关系中就不存在,培训机构可以与退休教师约定与教学质量相匹配的违约责任。 3、教育培训机构能否使用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作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一个补充,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在此法律要求下,专职培训老师一般不认为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而保育或寄宿机构的生活老师可以适用。另外法律还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劳务派遣的教职工不应超过培训机构全体教职工的十分之一。违反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将存在合同效力问题,被派遣的老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与培训机构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4、最后,鉴于人才的激烈争夺,培训机构也应当善于使用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保留自己的核心师资。 5.风险提示:教育培训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输出的是智力产品,所以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一般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培训机构主要涉及到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首先,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学或宣传过程中,切莫擅自使用他人的教材、课件等作品,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6.对于培训机构内部做教研所取得的教案、讲义、课件等智力成果,培训机构除了做好法律上(如申请著作权登记)和技术上(如电子文档加水印)的保护以外,还应当注意在一开始就与参与教研的培训老师约定著作权归属、使用方式等关于知识产权的事项,以免事后产生权属纠纷。 7.教育培训机构经过市场的洗礼与沉淀,其知名度往往通过商标集中表现出来,所以培训机构应当在创立之初就重视商标保护,尽早申请商标专用权。对于后续其他同业竞争对手可能有的模仿、仿造商标、标识等侵犯商标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果断采取法律手段扼制,以免负面影响扩大。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