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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有可能由父方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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