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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
履行合同欺诈的条件:(1)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2)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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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极其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于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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