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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程序如下:(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必须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申请成立收养协议中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同意书、婴儿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不育、绝育证明等证明。(2)审查。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实是当事人的自愿,收养人是否有不良动机,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等。(3)认证。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1。没有孩子;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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