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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
由于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有少数村民手续还未办好,房屋已建成;未批先建问题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用地行为,很大程度影响了国土部门的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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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用地使用权包括:1、占有权。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权后,享有房屋用地的独家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使用或剥夺房屋用地使用权。房屋用地上的旧建筑设施和其他林木,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不得影响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无论房屋用地的使用寿命和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的使用权都不能因非法原因而被剥夺。对于房屋用地上的建筑,房屋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地获得正式的权利。3、有权在房屋用地的闲置场所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但注意不能建造非法建筑物。房屋用地使用权人除主要住宅建筑外,还可以在房屋用地内进行变更,房屋用地和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因此,房屋使用权必须与房屋管理部门一起转让。4、住房屋和其他住房屋使用土地进行合法转让。因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必须与住房屋和其他住房屋和土地一起使用。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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