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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说明相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商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没有正当理由的,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决定是否撤销注册商标。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 3、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等违反商标法的情形,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因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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