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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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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对卖淫、行为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中没有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但绝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对卖淫、行为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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