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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合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三种方式:①通过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权,似乎只意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③劳动者要求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内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规定赋予劳动者解除过错的权利,即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可以解除协议。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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