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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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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就肖像权的主体而言,肖像权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等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肖像权。首先法人不能存在肖像,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团体人格无容貌可言,因为法人的概念是抽象的,它不具有具体、直观的形象特征。法人的法定住址的照片,法定代表人的摄影及法人成立的集体摄影都不是法人的容貌。更重要的是,肖像权本质是一种精神性人格,只能为公民所专有。肖像权虽然也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这只是其精神利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转化和派生出来的利益,因此,法人不应是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专属于特定的自然人享有。 肖像权是人生而有之的,它依附于公民的一定人身特性而存在。每个人的外貌形象都不相同,每个公民也都享有专属于自己的肖像权。同时,肖像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转让,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是,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再现,可以无数次的将公民的外貌形象制作成肖像,被许可制作和使用肖像的人只能是得到一次或数次的许可,而不可能是“垄断许可”,也就是说,肖像权人享有无数次的肖像制作和使用权,不可穷竭。因此,肖像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的,有限度的,肖像权的专属性由此得到充分体现。肖像权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其基本作用在于以公民个人形象标识公民人格。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客观再现,通过肖像人们可以辩识每一特定的公民。肖像权通过对肖像的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姓名权也是一种标识性的人格权,只不过姓名权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而肖像权以公民外貌形象标识人格。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人不具有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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