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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
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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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没有法定依据的;(六)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九)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十)行政执法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十一)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多部门业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分送有关部门联审。涉及事项的,应当送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调查情况,应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因案情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举报人、控告人。
决定执行完毕后,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受案登记表;(二)证据材料;(三)裁决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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