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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你的损失,可以由伤人者赔偿,如果伤人者未满18...
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打架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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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 3、必须指出的是,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实看,要求学校确保所有的学生不出差错是不现实的:一是从时间上看,教师很难在工作时间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时刻留心学生的举动;二是从人员上看,一个教师一般要管理许多名学生,教师不可能同时保证所有的学生都不出差错。
学习同学之间逗玩导致学生大腿骨折,学生家长承担教育不力的理论上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逗玩同学双方自己直接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三年级的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生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一般都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理赔以后的受伤小学生的事故直接损失一般由学校,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分摊承担。
我个人认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划分责任大小,过错应当由具体事实确定,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根据是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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