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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指的是法院或者是其他有权的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的约束力,并且对于不执行的一方在经过申请以后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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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1、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趋融合,争议处理的复杂性愈加突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其契约性、保密性、快捷性、可执行性等特点,在国际争端解决中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在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到败诉方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或其住所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国法院往往根据该国法律以及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对外国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规定在司法协助一章里,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细则,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掌握的标准不一。特别是对于一些诉讼程序性的事项,各地法院更是各有各的做法,让当事人难以有清晰、准确的预期。我们在办理本案中对此深有体会。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想把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重要问题、积累的一些办案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该项程序的分析与探讨,以不断完善该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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