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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需要的条件有下列方面。 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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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住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于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续展注册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次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一)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但应交延迟费。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续展的类别应按照商品国际分类的类别填写,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现属国际分类的不同类别,但均需续展注册的,应按类别分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且注册原注册号保留在哪个类别上,其余的另编申请号。 (三)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四)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商标的内容但又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该名称不要求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文字续展。 (五)早熟商标续展,需交送原《商标注册证》并另附商标图样5份。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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