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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造了一个房子,行政复议违建拆除的期限是复议是两个月,诉讼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你在两个月内可以进行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进行诉讼。在实践中我发...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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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违建拆除来说,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 北京 ,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 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2.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有两个作用: 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拆除违建行政复议如下务院对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说明“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12月1日”。虽然《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含义是一样的,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国务院答复函可以明确的说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因实施了法律上不存在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因此,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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