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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二)注册审查和注册机构应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所有权明确。证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允许注册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向抵押权人发行房屋其他票。预售商社或建设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三)登记的变更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或抵押关系结束时,抵押当事人必须在变更或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或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流程 (一)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三)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三)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2)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1)身份证明; (2)《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3)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4)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四)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五)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六)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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