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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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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出庭的情况是存在的,但需要知道的是,对于离婚类的诉讼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问题等处理,双方当事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参加审判的。 1、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判决。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且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因此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2、如果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因此属于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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