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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资产重组过程是怎样的

2022-07-04
原告a大学与被告同人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均为宁波d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股东。原告诉称,由于d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三方股东曾协商决定对d公司进行清算。但此后,b公司拒绝履行股东清算义务,导致无法通过协商成立清算组对d公司进行清算,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对d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判令两被告与原告共同成立清算组对d公司进行清算),并由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大学作为d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法院判决:限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原告a大学、被告c公司共同成立清算组对d公司进行清算;逾期未清算,由法院委托清算,有关清算费用先由公司列支,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由原告与两被告按股权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公司承担。 案件宣判后,被告b公司提起上诉,因未按期交纳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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