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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曲______,____...
原告应当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在法院宣布判决或者裁定行政案件前撤回诉讼;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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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但是破产案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便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经开始进行。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
一般情况下,说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理由: 此致 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申请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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