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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网络名誉权纠纷时发现了判决有明确的错误或者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再审,那么在进行再审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将再审的理由书写清楚,...
名誉权纠纷再审申请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由于在我国只有少部分的特殊人群才会有名誉权,对于任何的名誉权纠纷,若是人民法院一审结束之后,案件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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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哪些可以申请再审,哪些不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不太明确,不过,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的判决、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一)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三)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四)对再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名誉权纠纷属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纠纷。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之下,这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方面的一些纠纷,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还有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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