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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遗产范围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部分。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
代位继承具备的条件包括: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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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的范围包括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的养育子女,已形成养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育子女; 被继承人养育的子女; 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育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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