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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双方争执的焦点不是子女、财产,而是一只宠物犬。近日,禹州市法院办理了一起“蹊跷”的民事案件。据法官介绍,2002年9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经营一中药材商行。因为婚后无子女,2005年春,夫妻俩从亲友处领养了一只京巴宠物犬,取名“贝贝”。“贝贝”善解人意,深得两人喜爱。2006年冬天,夫妻俩卧室火炉发生煤气泄漏,贝贝急促的叫声将轻微中毒的二人惊醒,才避免了事故发生。因此,二人把贝贝视为“救命恩人”、掌上明珠。2007年,夫妻俩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今年4月13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和公共财产的分割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却各不相让。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它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对其难以舍弃;另外,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被告离婚后居无定所,贝贝应该由自己饲养。王女士称,她本人有病不能生育,一直把贝贝当做儿女看待,虽然贝贝一直主要由原告照顾,但自己也尽了不少心。为此,坚决要求饲养贝贝。调解过程中,法官利用原被告都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两人达成一致意见:“贝贝”由张先生饲养,王女士在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可以每周两次探望它并带它外出玩耍。
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对于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了,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被告认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父母两次带小孩上北京治疗,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父母花费重金,为小孩成长费尽心血,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双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养。而刘香认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王谦寄居父母,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理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扶养小孩。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故小孩应由其抚养。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扶养较妥,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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