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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
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要求有这些: 1、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 3、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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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和标准。
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要求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注明这些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 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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