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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收购、贩运、转手倒卖国家禁止经...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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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所有文物都属于国家。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都属于国家。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影响国家文物管理,损害文化行政部门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文物收购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一)倒卖三级文物,非法利润大,非法经营大的;(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等情节;(3)倒卖二级文物、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金额巨大,非法经营金额巨大;(4)倒卖稀世国宝。欧阳律师建议:出土文物不能私下买卖,必须通知文物局,由文物局处置。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处置或变相买卖。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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