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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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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相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绿化植物,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注重乔木、灌木和花、草的合理配置。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平台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对露天停车场地面进行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应当缴纳绿地恢复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其它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恢复绿地但由于季节原因不能绿化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予以绿化。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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