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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

2022-10-26
合伙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这是合伙企业应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那么,为什么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呢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严格来说,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来说是一种较高的信誉,因为承担无限责任使合伙人家中的资产老本都与企业经营利益挂起钩来,他能不尽力保证合同的履行吗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并不完全如此。一方面,我国过去的企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大,而且大多是国有企业。大企业、国有企业一般信誉较好,而这类企业的投资人往往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有限责任一词在人们的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成为一种履约能力的象征,一说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人就联想到这个企业一定比较大,实力雄厚,产品质量不错,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在某些人的眼中,只有小企业、私营企业才承担无限责任,这类企业中有不少坑蒙拐骗之徒,他们与人交易本身就是为了骗钱,并不打算践约。而且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履约能力较低,追究其无限责任一是法律依据不足,追究起来也难以弥补损失,以至于不少人因此认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履约能力没有保障,因而不愿与之进行交易。有鉴于此,一些合伙企业乐意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以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然而,这种做法一是使企业名不符实,企业的合伙人本来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你却标为有限责任,名实不符具有欺骗性;二是由于名称具有欺骗性,往往会给人以误认,不少第三人可能因为误认你是大企业才与你发生交易,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限制合伙人的虚假行为,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如当事人明知法律有此规定,仍然予以使用,则此类行为既违反法律,也有悖于职业道德,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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