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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
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就要按照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双方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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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就要按照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双方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可以通过承揽人与定作人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而终止,也可以通过解除承揽合同而终止,解除包括以下情形: 一、双方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四、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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