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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差异,这导致征迁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在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一定不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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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差异,这导致征迁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在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一定不要冲动,应当理智维权。首先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不下来的时候,可以书面申请听证,联合其他拆迁户提出异议。同时,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合理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差异,这导致征迁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在纠纷发生时,建议当事人一定不要冲动,应当理智维权。首先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不下来的时候,可以书面申请听证,联合其他拆迁户提出异议。同时,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合理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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