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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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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允许: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显然证据不足的;4、经质量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残疾鉴定后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同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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